試卷名稱:114年 - 114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126611
年份:114年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22甲於民國113年8月5日出售其位於臺北市之自用住宅用地A地1公畝,售價2500萬元,以公告現值1600萬元申報為移轉現值,並繳納土地增值稅70萬元。同年11月又以2000萬元重購臺北市之自用住宅用地B地1公畝,以公告現值1000萬元申報為移轉現值。試問,甲是否可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若可退還則可退還多少稅額?
(A)因在2年內重購,故可申請退稅43萬7千5百元
(B)因在2年內重購,故可申請退稅7萬元
(C)因在2年內重購,故可申請退稅3萬5千元
(D)無法申請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