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甲於民國113年8月5日出售其位於臺北市之自用住宅用地A地1公畝,售價2500萬元,以公告現值1600萬元申報為移轉現值,並繳納土地增值稅70萬元。同年11月又以2000萬元重購臺北市之自用住宅用地B地1公畝,以公告現值1000萬元申報為移轉現值。試問,甲是否可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若可退還則可退還多少稅額?
(A)因在2年內重購,故可申請退稅43萬7千5百元
(B)因在2年內重購,故可申請退稅7萬元
(C)因在2年內重購,故可申請退稅3萬5千元
(D)無法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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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 B(25), C(30), D(185), E(0) #3428526
統計: A(58), B(25), C(30), D(185), E(0) #3428526
詳解 (共 3 筆)
#7269709
申請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應同時符合下列要件:
(一)土地出售後2年內重購或先購買土地2年內再出售土地。
(二)重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仍有餘額者。
(三)原出售及重購土地所有權人屬同1人
(四)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且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五)重購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部分;出售土地則不受上開面積限制。
(六)出售土地於出售前1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行為。
(七)如為先購後售案件,應於重購土地時,已持有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為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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