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陳先生於民國113年度出售100年5月買入之A房屋,認列財產交易所得100萬元,惟同年另出售102年10月取得之房屋發生交易損失150萬元,試問陳先生當年度最多可以申報多少之財產交易損失?
(A)0元
(B)50萬元
(C)100萬元
(D)1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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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85), C(239), D(12), E(0) #3428515
統計: A(53), B(85), C(239), D(12), E(0) #3428515
詳解 (共 3 筆)
#7455371
答案: (C) 100萬元
解析
陳先生於113年度:
- 出售A房屋 → 財產交易所得 100萬元
- 另出售B房屋 → 財產交易損失 150萬元
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財產交易損失只能扣抵財產交易所得,且:
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為限。
因此:
可扣除損失=min(15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當年度可申報之財產交易損失為 100萬元。
剩餘未扣除的:
150萬−100萬=50萬150萬 - 100萬 = 50萬可於以後3年度有財產交易所得時繼續扣除。
答案
✅(C) 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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