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陳先生於民國113年度出售100年5月買入之A房屋,認列財產交易所得100萬元,惟同年另出售102年10月取得之房屋發生交易損失150萬元,試問陳先生當年度最多可以申報多少之財產交易損失?
(A)0元
(B)50萬元
(C)100萬元
(D)1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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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85), C(239), D(12), E(0) #3428515

詳解 (共 3 筆)

#6437158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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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2959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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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5371

答案: (C) 100萬元

解析

陳先生於113年度:

  • 出售A房屋 → 財產交易所得 100萬元
  • 另出售B房屋 → 財產交易損失 150萬元

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財產交易損失只能扣抵財產交易所得,且:

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為限。 

因此:

可扣除損失=min⁡(15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

當年度可申報之財產交易損失為 100萬元

剩餘未扣除的:

150萬−100萬=50萬150萬 - 100萬 = 50萬

可於以後3年度有財產交易所得時繼續扣除。 

答案

(C) 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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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013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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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第14條 1.個人之綜合所得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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