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關於刑法第 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他人聲明或申報事項,公務員需進行查證,查證屬實,始予登載
(B)公務員登載之公文書均須經實質審查
(C)向駐在我國之外國使領館人員為不實之申報,經該外國使領館人員登載者,亦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D)他人聲明或申報事項,公務員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該聲明或申報係屬 不實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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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 B(51), C(111), D(375), E(0) #619488

詳解 (共 7 筆)

#1789070
(A)70台上3821  檢察官就牽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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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5536
刑法第二百十四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 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 ,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 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 公務員登載不實。上訴人等以偽造之杜賣證書提出法院,不過以此提供為 有利於己之證據資料,至其採信與否,尚有待於法院之判斷,殊不能將之 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同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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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5533

刑法「誣告罪」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區別  
問:民眾若向警察機關謊報票據失竊是觸犯誣告罪或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答:依刑法第214條規定意旨:「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另參考最高法院判例意旨:「刑法第214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上訴人等以偽造之杜賣證書提出法院,不過以此提供為有利於己之證據資料,至其採信與否,尚有待於法院之判斷,殊不能將之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同視。」所以根據實務上的看法,若謊報的對象為負有偵查職務的公務員,會直接判斷有無構成誣告罪而不會另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但民眾若明知不實之事而至地政事務所為登記,因地政人員不具有偵查職務,則會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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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關於刑法第 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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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最高法院 73 年台上字第 1710 號判例(現為實務最高法院一貫見解)對於《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成立要件:

• (D) 正確:
 • 實務見解指出,本罪的成立必須是「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當之。這也就是法學上俗稱的「形式審查」(例如:去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遷戶籍,戶政人員只要文件齊備就必須依法登載,無權審查你們是不是假結婚或假遷徙)。

其他選項為何錯誤?

• (A) 與 (B) 錯誤:
 • 如果他人聲明或申報的事項,公務員尚須為「實質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就不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例如:向法院提出偽造的證據、向海關申報出口貨物等,因為法院與海關皆具有實質調查與審查的職權,如果他們被騙而登載,申報人並不成立本罪(可能成立其他罪名)。
• (C) 錯誤:
 • 本罪的客體必須是「我國刑法上之公務員」職務上所掌管的「中華民國公文書」。駐在我國之「外國使領館人員」屬於外國政府之公職人員,其所製作的文書並非我國刑法保護的公文書,因此不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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