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關於行政程序之代理,何者錯誤?
(A)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
(B)每一當事人委任之代理人不得逾三人
(C)申請之撤回應有特別委任
(D)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應共同代理始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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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95), C(456), D(4103), E(0) #242606

詳解 (共 5 筆)

#239153
行政程序法

第 24 條
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但依法規或行政程序之性質不得授權者,不得為之 。 每一當事人委任之代理人,不得逾三人。 代理權之授與,及於該行政程序有關之全部程序行為。但申請之撤回,非 受特別授權,不得為之。 行政程序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行政程序行為時,提出委任書。 代理權授與之撤回,經通知行政機關後,始對行政機關發生效力。
第 25 條
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 違反前項規定而為委任者,其代理人仍得單獨代理。 代理人經本人同意得委任他人為複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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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9236

程序法:1.多數共同利益,得選定1~5人為程序行為

              2.代理人1~3人

訴願法:1.共同提起訴願,得選定1~3人為代表人
              2.代理人1~3人

訴訟法:1.多數共同利益,得由其中1~5人為全體起訴
              2.代理人1~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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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889
有代字的就是3人,當事人就是五人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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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670
代理可單獨為之,而撤回必須有特別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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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4731
誰可以幫我翻譯一下2F大大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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