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領土變更案經立法院議決通過後,須經下列何項程序始成立?
(A)交由公民複決
(B)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C)經監察院審議通過
(D)經行政院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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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90), B(371), C(144), D(459), E(0) #1832918
統計: A(8190), B(371), C(144), D(459), E(0) #1832918
詳解 (共 8 筆)
#3396574
變更領土
全體立委1/4提議
3/4出席
出席3/4決議
提出領土變更案
公告半年後,交付人民複決
有效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
修憲
全體立委1/4提議
3/4出席
出席3/4決議
提出憲法修正案
公告半年後,交付人民複決
有效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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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3816
憲法增修第4條(領土變更案)、憲法增修第12條 (修憲)
程序相同!皆為:
一、 全體立委 1/4 提議
二、 全體立委 3/4 出席
三、 出席委員 3/4 決議
四、 公告半年
五、 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
六、 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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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6209
修憲、領土變更程序一樣 一起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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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1656
常見的OO案整理:都是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提議人數不是1/4就是1/2,與民意有關的(領土、憲法、罷免)都是1/4,與違法有關的(彈劾)是1/2。
*立法委員同意/決議3/4、2/3、1/2。
- 領土跟憲法較嚴謹,所以程序上多出要求3/4出席+3/4決議。
- 與總統副總統有關的同意是2/3。
- 其他都1/2(行政院、行政院長)。
*行政院長不信任案連署是1/3
- 領土變更案=憲法修正案=1/4提議+3/4出席+3/4決議+公告半年+複決之有效票過選舉人總額的半數
第 4 條5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
第 12 條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1/4提議+2/3同意+1/2選舉人總額投票+有效票過半同意罷免
第 2 條9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 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1/2提議+2/3同意+聲請司法院大法官憲法法庭審理+判決成立
第 2 條10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 行政院覆議={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立院決議但行政院認為窒礙難行+總統核可+10日內覆議+立法院15日內決議+1/2維持原案>>>行政院長應接受
第 3 條2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 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1/3連署+72hr後的48hr內記名投票+1/2贊成>>>行政院院長10日內提出辭職>>>可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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