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國家賠償義務機關支付賠償金後,對於有責公務員之求償權時效為幾年?
(A) 2 年
(B) 5 年
(C) 以 2 年為原則,5 年為例外
(D) 以 5 年為原則,2 年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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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83), B(788), C(1080), D(88), E(0) #326440
統計: A(2683), B(788), C(1080), D(88), E(0) #326440
詳解 (共 3 筆)
#282718
國家賠償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第 8 條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
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第二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
回復原狀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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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908
國賠法 對於有責之公務員 求償時效 為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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