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營業登記者,應於何時為之?
(A)歇業前
(B)事實發生之日起 15 日內
(C)事實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
(D)事實發生之日起 45 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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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200), C(83), D(57), E(0) #503797
詳解 (共 1 筆)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30 條第1項:
營業人依第二十八條申請營業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或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營業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