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依據民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修訂之學生輔導法,以下敘述何者不正確?
(A)國民小學輔導教師每二十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者,每二十班增置一人
(B)每學年並應定期辦理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之在職進修,其時數不得少於 18 小時
(C)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初任輔導主任或組長之職前訓練,其時數不得少於 36 小時
(D)學生輔導諮詢會,教師代表包含特教教師與輔導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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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 B(54), C(347), D(108), E(0) #3456687
統計: A(78), B(54), C(347), D(108), E(0) #3456687
詳解 (共 4 筆)
#7382792
國民小學:
專任輔導教師:班級數二十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班至四十班者者,置二人;四十一班以上者,以此類推。
國民中學:
專任輔導教師:班級數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十三班至二十四班者者,置二人;二十五班以上者,以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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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2797
各該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初任或初聘輔導人員至少四十小時之職前基礎培訓;其培訓內容,得參照初任或初聘輔導人員職前基礎培訓四十小時訓練課程(附件一)辦理。
輔導人員每年應接受在職進修課程至少十八小時;其培訓內容,得參照輔導人員在職進修十八小時訓練課程(附件二)辦理。但初任輔導人員依前項規定於當年度已完成四十小時以上之職前基礎培訓課程者,得抵免之。
輔導人員每年應接受在職進修課程至少十八小時;其培訓內容,得參照輔導人員在職進修十八小時訓練課程(附件二)辦理。但初任輔導人員依前項規定於當年度已完成四十小時以上之職前基礎培訓課程者,得抵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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