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51811 號令),下列何者不是少年法院審理少年事件,應對少年裁定諭知之保護處分?
(A)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B)轉介機構或處所為適當之輔導
(C)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D)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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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117), C(39), D(77), E(0) #3456682

詳解 (共 4 筆)

#6476750
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第一項,
保護處分計有下列4種:
一、訓誡,並得予假日生活輔導 (A)
二、保護管束並得命勞動服務 (C)
三、安置輔導
四、感化教育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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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答案(B)轉介機構或處所為適當之輔導並非少年法院審理少年事件,應對少年裁定諭知之保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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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介 VS 安置
轉介:將個案轉移至更適合的單位或資源
安置:提供個案住所及生活照顧相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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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解釋
訓誡
.由法官執行,於一定期日通知少年及法定代理人到場
.法官向少年指明行為不當之處,告知法律後果及應遵守事項,訓勉其不要再犯
假日生活輔導
.由少年保護官/適當機構/個人執行
.共3~10次,執行次數視輔導成效而定
.透過個別或群體品德教育,輔導學業或其他作業
.得命為勞動服務
保護管束
.由少年保護官/適當機構/個人執行
.常與少年保持接觸、注意行動、隨時加以指示,並就少年之教養、疾病醫治、求職及環境改善,予以輔導
.為「消極監督遵守法院指定事項,積極輔導重新適應社會生活」的社會性處遇
勞動服務 3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
安置輔導
.由適當之福利、教養機構執行
.安置於機構,在專業輔導員照料生活及學業下,完成學業或學習一技之長
感化教育
.由少年法庭交付感化教育機構執行(誠正中學桃園及彰化分校)
.若執行逾6個月且成效良好,得由少年保護官(法定代理人可向少保官請求)或執行機關檢具事證,向少年法庭聲請裁定免除或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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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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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2654
一、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之規定,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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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7113
(A) 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50)
訓誡:由少年法院法官為之,訓誡時應通知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到場。
假日生活輔導:三次至十次,由少年法院交付少年保護官於假日為之
(B) 轉介機構或處所為適當之輔導
沒有提到
(C) 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51、55-1)
保護管束:由少年保護官掌理之
勞動服務:三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由少年保護官執行
(D) 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 (§52)
感化教育:由少年法院依其行為性質、身心狀況、學業程度及其他必要事項,分類交付適當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或感化教育機構執行之,受少年法院之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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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審理事件,除為前二條處置者外,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下列之保護處分:
一、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二、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三、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輔導。
四、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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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保護管束與感化教育之執行,其期間均不得逾三年。 (§53)
           少年轉介輔導處分及保護處分之執行,至多執行至滿二十一歲為止。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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