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員林鎮是彰化縣第一大鎮,如果該鎮要改制為「縣轄市」,則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其人口數應為:
(A)10萬人以上
(B)15萬人以上
(C)30萬人以上
(D)50萬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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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9), B(453), C(185), D(101), E(0) #524559
統計: A(829), B(453), C(185), D(101), E(0) #524559
詳解 (共 10 筆)
#876516
各級「市」的設置要件(地制法§4):
準直轄市:200萬
直轄市:125萬
市:50~125萬
縣轄市:15~50萬
得增置副首長:
直轄市:250萬
縣(市):125萬
縣轄市:30萬
直轄市之區:20萬
準直轄市:200萬
直轄市:125萬
市:50~125萬
縣轄市:15~50萬
得增置副首長:
直轄市:250萬
縣(市):125萬
縣轄市:30萬
直轄市之區: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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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808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13: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
直轄市之區設區公所,置區長一人、主任秘書一人;人口在二十萬人以上之區,得置副區長一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之。
要準備民政的~ 上面兩個準則也都要看喔 @@
直轄市之區設區公所,置區長一人、主任秘書一人;人口在二十萬人以上之區,得置副區長一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之。
要準備民政的~ 上面兩個準則也都要看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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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1601
104年6月17日總統公布第4條
(改為人口在聚居達10萬至未滿50得設縣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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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795
地方制度法第4條:
人口聚居達十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 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得設縣轄市。
人口聚居達十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 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得設縣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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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8147
地方制度法第4條
準直轄市-200萬
直轄市-125萬
市-50萬~125萬
縣轄市-10萬~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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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140670
已修法請更正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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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6376
我在做這題的時候
新聞有提到地方自治法修正三讀通過
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縣轄市下修10萬人口......所以員林跟頭份可能升格縣轄市
但是還沒公佈.....所以這題答案要修正嗎?(如果考試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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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434
已修法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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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582
請問一樓
得增置副首長中的第四點
直轄市之區:20萬
是哪一條條文中出現的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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