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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民政:地方自治大意#13839

科目:公職◆地方自治 | 年份:102年 | 選擇題數:50 | 申論題數: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公職◆地方自治

選擇題 (50)

28.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地方政府預算案覆議的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直轄市政府對第35條第1款至第6款及第10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30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第8款及第9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直轄市議會 (B)縣(市)政府對第36條第1款至第6款及第10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縣(市)政府30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縣(市)議會覆議。第8款及第9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縣(市)議會 (C)鄉(鎮、市)公所對第37條第1款至第6款及第10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鄉(鎮、市)公所30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鄉(鎮、市)民代表會覆議。第8款及第9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鄉(鎮、市)民代表會 (D)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對於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移送之覆議案,應於送達30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應於7日內召集臨時會,並於開議3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有出席議員、代表三分之二維持原議決案,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應即接受該決議

申論題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