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下列有關地方立法權的敘述,何者錯誤?
(A)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義務者,如無法律之授權,仍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B)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義務者,如有法律之授權或特別規定,仍得規定處以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C)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義務者,如為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10萬元為限;並不得規定連續處罰之
(D)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使得發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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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2), B(39), C(1169), D(39), E(0) #524572

詳解 (共 8 筆)

#871391
第 26 條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 在縣 (市) 稱縣 (市) 規章,在鄉 (鎮、市) 稱鄉 (鎮、市) 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 (市) 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 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 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 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 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 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 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 (市) 規章發 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 (鎮、市) 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 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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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4991
第 26 條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
(共 39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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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4323
Ke-Lun Chen TaKo
自治條例可以說是地方的法律,但它並不等於法律。

地制26條有說到 直轄市法規、縣 (市) 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 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就是說如果有直轄市法規、縣 (市) 規章授權就可以予以行政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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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6347
原本跟樓上有相同疑惑,但突然想通了XDD

地制§26: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 在縣 (市) 稱縣 (市) 規章,在鄉 (鎮、市) 稱鄉 (鎮、市) 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 (市) 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 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並不一定要法律有授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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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858
B為什麼對,地方罰則裡面沒有"沒入"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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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1720

b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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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513
A為何對??
無法律之授權,仍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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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4085
A是因為自治事項所以不需要授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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