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縣人口聚居達幾人以上,在未改制為直轄市前,得準用該法部分條文有關直轄市之規定?
(A)100萬
(B)125萬
(C)150萬
(D)200萬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 B(85), C(18), D(985), E(0) #524561

詳解 (共 1 筆)

#1304277
地方制度法第四條
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 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於第三十四條、第五 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其他法 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準用之。 人口聚居達五十萬人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 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市。 人口聚居達十五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 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得設縣轄市。 本法施行前已設之直轄市、市及縣轄市,得不適用第一項、第三項及第 四項之規定。
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