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有關「警械使用條例」第 14 條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警械之定製、售賣或持有,依警械性質及危害性,分由內政部或內政部授權之警察機關許 可,始得為之
(B)「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規格表」所列警械,為基於實務需要暨維護社會治安考量
(C)未經許可而製造電擊器之行為,違反警械使用條例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應沒入該電擊器
(D)警用槍械須經內政部警政署許可,始得定製、售賣或持有;警棍、警銬外銷,亦須經該署 許可始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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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3), B(148), C(335), D(2794), E(0) #2308560

詳解 (共 10 筆)

#3976493
警械使用條例第14條規定: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訂製售賣或持有,違者有警察機關沒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對於警察機關所為之沒入,係屬行政處分,若有不服,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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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9210
而D選項錯在 槍械  不是錯在誰准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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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7322

(A)警械之定製、售賣或持有,依警械性質及危害性,分由內政部或內政部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始得為之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6&flno=2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 2 條

 

I. 本辦法規定得申請許可定製、售賣、持有之警械以警棍、警銬、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為限。

 

II. 前項警械之許可,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得授權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辦理。

 

III. 本辦法所稱廠商以公司為限。

 

 

 

(B)「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規格表」所列警械,為基於實務需要暨維護社會治安考量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1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 條

 

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所用警械為棍、刀、槍及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II.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時,須依規定穿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身分證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III. 第1項警械種類規格,由行政院定之



https://glrs.moi.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101

 

「法規命令」名稱: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

公發布日:民國 75 年 06 月 27 日

修正日期: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

發文字號:行政院院臺治字第0950023739號函

 

 


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

種類

規格

備考

警棍

木質警棍

 

膠質警棍

 

鋼(鐵)質伸縮警棍

 

警刀

各式警刀

 

手槍

各式手槍

 

衝鋒槍

各式衝鋒槍

 

步槍

半自動步槍

 

自動步槍

 

霰彈槍

各式霰彈槍

 

機槍

輕機槍

 

重機槍

 

火砲

迫擊砲

 

無後座力砲

 

戰防砲

 

其他器械

瓦斯器械

瓦斯噴霧器(罐)

 

瓦斯槍

 

瓦斯警棍(棒)

 

瓦斯電氣警棍(棒)

 

瓦斯噴射筒

 

瓦斯手榴彈

 

煙幕彈(罐)

 

鎮撼(閃光)彈

 

電氣器械

電氣警棍(棒)(電擊器)

 

擊昏槍

 

擊昏彈包

 

噴射器械

瓦斯粉沫噴射車

 

高壓噴水噴瓦斯車

 

噴射裝甲車

 

應勤器械

警銬

 

警繩

 

防暴網

 

 

 

 

 

 

 

(C)未經許可而製造電擊器之行為,違反警械使用條例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應沒入該電擊器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14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4 條

 

I. 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   (應)   沒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II. 前項許可定製、售賣或持有之警械種類規格、許可條件、許可之申請、審查、註銷、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D)警用槍械須經內政部警政署許可,始得定製、售賣或持有;警棍、警銬外銷,亦須經該署許可始得辦理

 

 

警用槍械是「違禁物」,不得定製、售賣、持有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38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8 條

 

I.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II.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III. 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IV. 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得許可定製售賣持有之警械以警、警氣警棍(棒)(擊器)、防暴為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6&flno=2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 2 條

 

I. 本辦法規定得申請許可定製售賣持有之警械以警、警氣警棍(棒)(擊器)、防暴為限。

 

II. 前項警械之許可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得授權內政部警政(以下簡稱警政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辦理。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6&flno=4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 4 條



I. 完成前條程序之廠商,申請輸出警棍警銬,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核准:

 

一、申請(具結)書。

二、輸入國家信用狀。

三、外銷訂單(附中文譯本)。

四、產品中文說明書。

五、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六、許可文件影本。

 

II. 前項申請核准之製造廠商,應另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III. 完成前條程序之廠商,申請輸出  (外銷)  氣警棍(棒)(擊器)、防暴,應檢附前2項文件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轉報警政署核准。

 

IV. 廠商通關出口後向出口地海關申請出口副報單(出口證明聯),並應於7日內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轉報警政署備查。

 

 

 

 

得外銷:



1. 警棍、警銬,得外銷


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核准,並層報「內政部」許可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6&flno=3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 3 條

 

I. 申請製造、售賣警、警氣警棍(棒)(擊器)、防暴之廠商應檢附下列文件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層報本部  (內政部)  許可:


一、申請書。

二、負責人資料卡。

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製造廠商應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售賣廠商應附經銷合約書及製造廠商許可文件影本。

五、產品圖示及中文說明書(含型號、圖片)。

六、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應附產品樣品。

七、電氣警棍(棒)(電擊器)應附相關政府機關測試結果報告;防暴網應附拋射物單位面積發射動能報告。

 

II. 依前項規定申請製造、售賣之防暴網,發射動力不得為裝填子彈式,發射裝置亦不得有類似槍枝之撞針結構。

 

III. 第1項廠商經審查合格後,由本部發給許可文件,許可文件不得影印散發、出租、頂讓、抵押或轉借他人使用。

 

IV. 廠商應自許可之次日起6個月內,申請變更公司登記,增列許可營業項目;製造廠商應變更工廠登記,增列許可營業項目。逾期未申請登記者,廢止其許可。

 

V. 完成前項登記之廠商,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製造廠商另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層報本部備查。

 

VI. 前項經完成備查之製造廠商於製造、售賣新式樣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時,應先檢附產品中文說明書及產品樣品;電氣警棍(棒)(電擊器)並附相關政府機關測試結果報告,防暴網並附拋射物單位面積發射動能報告,送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層報本部核准。

 

VII. 製造、售賣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前,應逐次送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核准。





2. 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得外銷


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轉報警政署核准,並層報「內政部」許可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6&flno=3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 3 條

 

I. 申請製造、售賣警、警氣警棍(棒)(擊器)、防暴之廠商應檢附下列文件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層報本部  (內政部)  許可:


一、申請書。

二、負責人資料卡。

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製造廠商應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售賣廠商應附經銷合約書及製造廠商許可文件影本。

五、產品圖示及中文說明書(含型號、圖片)。

六、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應附產品樣品。

七、電氣警棍(棒)(電擊器)應附相關政府機關測試結果報告;防暴網應附拋射物單位面積發射動能報告。

 

II. 依前項規定申請製造、售賣之防暴網,發射動力不得為裝填子彈式,發射裝置亦不得有類似槍枝之撞針結構。

 

III. 第1項廠商經審查合格後,由本部發給許可文件,許可文件不得影印散發、出租、頂讓、抵押或轉借他人使用。

 

IV. 廠商應自許可之次日起6個月內,申請變更公司登記,增列許可營業項目;製造廠商應變更工廠登記,增列許可營業項目。逾期未申請登記者,廢止其許可。

 

V. 完成前項登記之廠商,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製造廠商另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層報本部備查。

 

VI. 前項經完成備查之製造廠商於製造、售賣新式樣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時,應先檢附產品中文說明書及產品樣品;電氣警棍(棒)(電擊器)並附相關政府機關測試結果報告,防暴網並附拋射物單位面積發射動能報告,送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層報本部核准。

 

VII. 製造、售賣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前,應逐次送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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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8492

警械許可訂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第2條

僅以「警棍、警銬、電氣警棍、防暴網」為限

故D選項所寫之「槍械」並不包含在內,屬違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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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9194
依照修法理由來看,所謂基於實務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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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5718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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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2699

D選項

警械許可訂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第4條:

完成前條程序之廠商,申請輸出警棍、警銬,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
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核准:
一、申請(具結)書。
二、輸入國家信用狀。
三、外銷訂單(附中文譯本)。
四、產品中文說明書。
五、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六、許可文件影本。
前項申請核准之製造廠商,應另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完成前條程序之廠商,申請輸出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應
檢附前二項文件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轉報警政署核准。
廠商通關出口後向出口地海關申請出口副報單(出口證明聯),並應於七
日內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轉報警政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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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8007
申請製造、售賣警棍、警銬、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之廠商,應檢附下列文件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層報本部許可:
一、申請書。
二、負責人資料卡。
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製造廠商應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售賣廠商應附經銷合約書及製造廠商許可文件影本。
五、產品圖示及中文說明書(含型號、圖片)。
六、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應附產品樣品。
七、電氣警棍(棒)(電擊器)應附相關政府機關測試結果報告;防暴網應附拋射物單位面積發射動能報告。
依前項規定申請製造、售賣之防暴網,發射動力不得為裝填子彈式,發射裝置亦不得有類似槍枝之撞針結構。
第一項廠商經審查合格後,由本部發給許可文件,許可文件不得影印散發、出租、頂讓、抵押或轉借他人使用。
廠商應自許可之次日起六個月內,申請變更公司登記,增列許可營業項目;製造廠商應變更工廠登記,增列許可營業項目。逾期未申請登記者,廢止其許可。
完成前項登記之廠商,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製造廠商另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層報本部備查。
前項經完成備查之製造廠商於製造、售賣新式樣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時,應先檢附產品中文說明書及產品樣品;電氣警棍(棒)(電擊器)並附相關政府機關測試結果報告,防暴網並附拋射物單位面積發射動能報告,送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層報本部核准。
製造、售賣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前,應逐次送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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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9886
釋疑結果 X(D)警用槍械須經內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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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3275
D選項應該是錯在後段,經當地警察局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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