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行政機關對處分相對人告知救濟途徑之義務,有稱「教示義務」。以下敘述何者為非?答案顯示:
(A)口頭及書面行政處分均應表明教示義務
(B)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應更正之
(C)未履行教示義務者,可於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
(D)因告知錯誤致向無管轄權之機關聲明不服者,應予移送有管轄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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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6), B(27), C(70), D(20), E(0) #72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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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5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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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ga (2014/05/24 17:15):13人     
這題(A)答案若考申論與選擇答案不同
1.若是選擇,因為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口頭的行政處分須表明教示義務,所以在其他答案正確情況下應選擇(A)
 
2.若是考申論:
(1)有學者認為口頭行政處分雖無規定,但因為是瞬間做成,比起書面行政處分,更應該向人民表明救濟教示,否則人民更容易錯過救濟期間
(2)法律針對未規定事項有2種可能:
一是漏未規定一是立法時有意忽略,此情況下應認為是法律漏未規定
(3)法律漏未規定情況下,應將口頭行政處分類推書面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96條:應向人民表明救濟教示
(4)口頭行政處分未表明救濟教示情況下,類推適用行政程序法98條:期間延長為一年
 
故此題針對選擇題,應先看其他選項是否正確再決定答案,選擇和申論答案方向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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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253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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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A)答案若考申論與選擇答案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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