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行政機關對處分相對人告知救濟途徑之義務,有稱「教示義務」。以下敘述何者為非?
(A)口頭及書面行政處分均應表明教示義務
(B)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應更正之
(C)未履行教示義務者,可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
(D)因告知錯誤致向無管轄權之機關聲明不服者,應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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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40), B(258), C(726), D(172), E(0) #567286
統計: A(1940), B(258), C(726), D(172), E(0) #567286
詳解 (共 7 筆)
#844822
這題(A)答案若考申論與選擇答案不同
1.若是選擇,因為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口頭的行政處分須表明教示義務,所以在其他答案正確情況下應選擇(A)
2.若是考申論:
(1)有學者認為口頭行政處分雖無規定,但因為是瞬間做成,比起書面行政處分,更應該向人民表明救濟教示,否則人民更容易錯過救濟期間
(2)法律針對未規定事項有2種可能:
一是漏未規定一是立法時有意忽略,此情況下應認為是法律漏未規定
(3)法律漏未規定情況下,應將口頭行政處分類推書面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96條:應向人民表明救濟教示
(4)口頭行政處分未表明救濟教示情況下,類推適用行政程序法98條:期間延長為一年
故此題針對選擇題,應先看其他選項是否正確再決定答案,選擇和申論答案方向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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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922
C在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三項 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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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5062
或許可以依行政程序法第95條,得要求行政機關作成書面之行政處分。
| 第 95 條 | 行政處分除法規另有要式之規定者外,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 以書面以外方式所為之行政處分,其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要求 作成書面時,處分機關不得拒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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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118
C)未履行教示義務者 這裡說的"未履行教示義務者" 是指行政機關還是處分相對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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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示義務」是「行政機關」的義務,告知受處分人救濟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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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示義務」是「行政機關」的義務,告知受處分人救濟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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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6446
口頭之VA須表明教示義務一>法律上未有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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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929
感謝樓上QQ要上榜每次的熱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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