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之救濟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義務人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逕向行政執行署聲明異議
(B) 行政執行分署對於利害關係人之聲明異議認為有理由者,應即終止執行
(C) 義務人不服行政執行分署之限制住居命令,得提出聲明異議
(D) 行政執行分署對於法院駁回其聲請拘提之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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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1), B(502), C(693), D(124), E(0) #2543823
統計: A(171), B(502), C(693), D(124), E(0) #2543823
詳解 (共 3 筆)
#4575748
(A) 義務人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逕向行政執行署聲明異議
執行機關
(B) 行政執行分署對於利害關係人之聲明異議認為有理由者,應即終止執行
執行機關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9
行政執行法 第 9 條
I.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A
II.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10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30日內決定之。 B
III.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C) 義務人不服行政執行分署之限制住居命令,得提出聲明異議
正確
(D) 行政執行分署對於法院駁回其聲請拘提之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得於10日內提起抗告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17
行政執行法 第 17 條 第10項
X.行政執行處或義務人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者,得於10日內提起抗告;其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抗告程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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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9110
B2:
第8條 終止執行
第9條 停止執行
二者不一樣
第8條 終止執行
第9條 停止執行
二者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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