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行政執行法規定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其中怠金之適用,下列相關敘述何者有誤?
(A) 不適用於能由他人代為履行之行為義務
(B) 得依法連續課處
(C) 怠金最高可處新臺幣 30 萬元
(D) 怠金逾期未繳納者由原處分機關強制執行之
統計: A(176), B(40), C(76), D(1145), E(0) #2543825
詳解 (共 1 筆)
(A) 不適用於能由他人代為履行之行為義務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30
行政執行法 第 30 條
I.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5千元以上30萬元以下怠金。
II.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
(B) 得依法連續課處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31
行政執行法 第 31 條
I.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II.依前項規定,連續處以怠金前,仍應依第27條之規定以書面限期履行。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C) 怠金最高可處新臺幣 30 萬元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30
行政執行法 第 30 條
I.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5千元以上30萬元以下怠金。
II.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
(D) 怠金逾期未繳納者由原處分機關強制執行之
行政執行分署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34
行政執行法 第 34 條
代履行費用或怠金,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依第2章之規定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