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0.關於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被告若將原有舊機車上之引擎號碼取下,用強力膠黏貼於另一機車引擎上,屬變造而非偽造
(B)機車引擎號碼以私文書論
(C)台灣地區入出境保證書,若其所載內容係保證人對於被保證人來台後負有多項保證責任,如有違反,保證人願受法令懲處等文字,則非屬私文書
(D)所謂足生損害,亦含他人未受法律保護之利益,因此遭受損害或有受損害之虞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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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304), C(30), D(33), E(0) #268814
統計: A(31), B(304), C(30), D(33), E(0) #268814
詳解 (共 2 筆)
#3093773
66年台上第1961號
機車引擎號碼,係機車製造廠商出廠之標誌,乃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依
刑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應以私文書論。上訴人將原有舊機車上之引擎號n碼鋸下,用強力膠粘貼於另一機車引擎上,乃具有創設性,應屬偽造而非n變造。
機車引擎號碼,係機車製造廠商出廠之標誌,乃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依
刑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應以私文書論。上訴人將原有舊機車上之引擎號n碼鋸下,用強力膠粘貼於另一機車引擎上,乃具有創設性,應屬偽造而非n變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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