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3.關於恐嚇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雖對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惟僅在外揚言加害,亦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B)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行為,若以強暴脅迫為手段,使被害人達於不能抗拒程度者,亦屬之
(C)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行為,使人交付財物為已足,此交付之財物,並不包含不受法律保護之賭債
(D)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物,不包括贓物及違禁物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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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3), B(112), C(26), D(20), E(0) #268817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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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年台上字第751號 要旨: 刑法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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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所謂「恐嚇」定義,是指有人對特定他人預告通知,未來會對他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不利,且恐嚇的內容是人力所能支配的行為(例如:殺人、打人或散布裸照),讓被害人心生畏懼並感到害怕。

刑法第 346 條  恐嚇取財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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