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9.關於恐嚇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雖對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惟僅在外揚言加害,亦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B)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行為,若以強暴脅迫為手段,使被害人達於不能抗拒程度者,亦屬之
(C)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行為,使人交付財物為已足,此交付之財物,並不包含不受法律保護之賭債
(D)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物,不包括贓物及違禁物在內
統計: A(404), B(95), C(46), D(27), E(0) #269530
詳解 (共 3 筆)
(七十九年八月份法律座談會)
法律問題:甲在外揚言謂將殺害乙之全家人,丙聞言將之轉告乙之家人,問甲是否成
立恐嚇罪?
討論意見:
被害人而言,若僅在外揚言加害,並未對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尚
難構成本罪(最高法院五一年台上字第七五一號判例參照),本題
甲雖在外揚言謂將欲殺害乙之全家人,惟並未對乙之家人為惡害之
通知,而使其生畏怖心,嗣後雖由丙轉告乙之家人,然非甲之所為
所致,從而應認甲之行為尚不成立恐嚇罪。
乙說:甲之行為,雖僅在外揚言,並未直接將其加害之旨通知於乙之家人
,而係由丙轉告於乙之家人,然其將予施加惡害之旨已達於乙之家
人,則甲之恐嚇目的已達,乙家人之生命安全亦從而受到危害,故
甲之恐嚇罪行應認成立。
結論:擬採乙說。
台高檢署研究意見:採乙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題示甲之所為,如已使乙或其家人心生畏怖,同意原結論,
以乙說為當(參見『刑事法律問題彙編第二冊一○六三~一
○六四頁所載前司法行政部刑事司64刑(二)函字第七九九號
函示見解)。
甲說:按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將加害之旨通知於
資料來源: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id=B%2C19900800%2C001&type=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