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2.關於恐嚇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雖對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惟僅在外揚言加害,亦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B)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行為,若以強暴脅迫為手段,使被害人達於不能抗拒程度者,亦屬之
(C)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行為,使人交付財物為已足,此交付之財物,並不包含不受法律保護之賭債
(D)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物,不包括贓物及違禁物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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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3), B(112), C(27), D(27), E(0) #268120
統計: A(293), B(112), C(27), D(27), E(0) #268120
詳解 (共 7 筆)
#913468
裁判字號:
52年台上字第751號
要旨: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
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
被害人而言。若僅在外揚言加害,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尚難構
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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