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6.關於恐嚇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雖對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惟僅在外揚言加害,亦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B)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行為,若以強暴脅迫為手段,使被害人達於不能抗拒程度者,亦屬之
(C)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行為,使人交付財物為已足,此交付之財物,並不包含不受法律保護之賭債
(D)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物,不包括贓物及違禁物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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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5), B(128), C(46), D(28), E(0) #268702

詳解 (共 4 筆)

#2739211
司法院70年10月28日聽刑一字第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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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2907
單純恐嚇罪需向特定之人確實傳達將來之惡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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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2001
恐嚇內容必須直接或確定間接使被害人得知,不能只對特定人揚言,若僅在外揚言加害,並未對被害人為惡害通知,尚難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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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0012

恐嚇的定義?

所謂恐嚇,指一切以言語、文字或舉動,使人心生恐懼並影響他人想法與行為皆屬恐嚇,而不以是否發生實際危害為必要。

恐嚇罪要保護什麼?

恐嚇罪歸類在刑法妨害自由罪章之中,其所保護的,是個人免於恐懼之意思決定自由,而恐嚇罪禁止的是一種對「安全感」的侵害。

恐嚇罪的構成要件

  • 客觀層面

  1. 恐嚇為針對「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

    行為人不須表述得詳細或具體,只要在語意上或行為上是要恐嚇或危害被害人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五項特徵就能成立。至於威脅和恐嚇的方式,無論是口頭上表達、通訊軟體的文字,或是行為上以球棒、刀械展露等,都可能構成。

  2. 恐嚇情事致生危害於安全

    只要受恐嚇的人接收通知後,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的感覺就足夠,不以發生實際危害為客觀要件。

  3. 恐嚇內容應向被害人為告知使其知悉

    一般而言,如只是對外「揚言」加害,並沒有 1 對 1 的通知被害人,就比較難構成恐嚇罪。

  • 主觀層面

  1. 恐嚇的故意與意圖

    主觀上行為人只要對於恐嚇的內容有所認知,即具備恐嚇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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