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側線上之曲線半徑,小於幾百公尺時,其中心線距離,得酌予加寬(第 29 條)
(A).100公尺
(B).200公尺
(C).300公尺
(D).400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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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165), C(619), D(104), E(0) #402363

詳解 (共 2 筆)

#1047294
軌道中心線距離
1067
站內 3.7公尺
站外 3.7公尺
三線並列之軌道 4公尺
貨物線與側線間 3.4公尺

762
可縮減至 3.3公尺

中心線距離在正線曲線之加寬度
應為建築界線曲線加寬度 2 倍以上

側線上曲線半徑 小於 300公尺 時
中線線距離得以加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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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084
第二十九條 

車站外兩毗鄰軌道之中心線距離,軌距一千零六十七公厘者,應在三公 尺七十公分以上,三線以上並列之軌道,其中心線距離之一,應在四公 尺以上。 車站內兩毗鄰軌道之中心線距離,軌距一千零六十七公厘者,應在三公 尺七十公分以上,貨物裝卸線與相鄰之側線及存車線相互間,其中心線 距離,得縮小至三公尺四十公分。軌距七百六十二公厘者,可縮減至三 公尺三十公分。 前兩項之中心線距離,在正線上曲線部分之加寬度,應為「建築界限」 曲線加寬度規定之二倍以上。 側線上之曲線半徑,小於三百公尺時,其中心線距離,得酌予加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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