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 ) 下列哪那一項對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融資融券業務之規定為不正確?
(A) 應與委託人簽訂融資融券契約
(B) 應依開戶條件辦理徵信
(C) 應開立信用交易帳戶
(D) 開戶條件由金管會擬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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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37), C(17), D(137), E(0) #1098592
統計: A(29), B(37), C(17), D(137), E(0) #1098592
詳解 (共 2 筆)
#5428559
第 6 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對象,以在證券商開戶買賣證券之委託人(以下簡稱委託人)為限。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與證券商簽訂代理契約,並報主管機關核定。
第 7 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與委託人簽訂融資融券契約,並開立信用帳戶。
前項契約內容,由證券金融事業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下列事項應於融資融券契約中載明之:
一、依第十一條規定之比率及補繳期限。
二、依第十三條規定之擔保品處分。
三、依第十五條規定之證券及款項之運用、運用時應負責以同種類證券交付及其融券賣出價款及融券保證金應支付利息之利率。
四、依第十六條規定之融資利率與融券手續費。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 8 條
證券金融事業受理委託人開立信用帳戶,以一委託人開立一信用帳戶為限;委託人僅得於同一代理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處,開立一信用帳戶。
證券金融事業受理委託人開立信用帳戶,應依規定開戶條件辦理徵信。
前項開戶條件,由證券金融事業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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