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主管機關在核准臨時工廠登記(簡稱臨登處分)中載明:法規禁止事業在取得土地、建物之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前變更負責人,且不得增加生產設備耗用之電能及熱能。關於事業違反該義務時之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違反該義務屬於臨登處分之解除條件成就,該處分因而失效
(B)該義務係由法規所定,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其限期履行,必要時課處怠金促其履行
(C)該義務屬臨登處分之負擔,當事人違反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該處分
(D)違反該義務屬臨登處分依據之事實事後變更,主管機關得撤銷該處分
(A)違反該義務屬於臨登處分之解除條件成就,該處分因而失效
(B)該義務係由法規所定,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其限期履行,必要時課處怠金促其履行
(C)該義務屬臨登處分之負擔,當事人違反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該處分
(D)違反該義務屬臨登處分依據之事實事後變更,主管機關得撤銷該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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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3), B(2345), C(1907), D(698), E(0) #3092315
統計: A(583), B(2345), C(1907), D(698), E(0) #3092315
詳解 (共 9 筆)
#5799679
此附加的是原本法規就有規定的說明,並非行政處分附帶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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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3585
(B) 該義務係由法規所定,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其限期履行,必要時課處怠金促其履行
法規名稱:行政執行法
修正日期: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第 27 條
1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2 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第 28 條
1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2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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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2247
行政執行法第27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行政執行法第28條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怠金
係對義務人處以一定數額之金錢,使其心理上產產生強制作用,間接促其自動履行之強制執行手段,其數額之多寡,宜由執行機關依義務人違反義務情節之輕重酌情裁量,始能發揮執行之效果
【解題】
該義務係由法規所定,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其限期履行,必要時課處怠金促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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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2026
關鍵字:法規禁止
因此非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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