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下列何者不屬於考試院之職掌?
(A)公務人員考選法制事項
(B)公務人員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之執行事項
(C)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制事項
(D)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升遷、褒獎之執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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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6), B(246), C(502), D(2255), E(0) #1782843
統計: A(136), B(246), C(502), D(2255), E(0) #1782843
詳解 (共 7 筆)
#2796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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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一、考試。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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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9906
*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考試院僅負責法制事項;用人機關負責執行
*考試、銓敘、保障、撫卹、退休→考試院負責(含法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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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5283
陞遷、級俸、考績、任免、褒獎
陞級考免褒(升級烤麵包)
考試院 -- 法制權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執行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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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2710
【個人口訣】
考試院職掌情形分為兩種>>
1. 「法制權」 (屬部分執掌) :
「免積極包升」
|||||
任考級褒陞
免績俸獎遷
2. 「法制+執行權」 (屬完全執掌) :
「考銓保退撫」
|||||
考銓保退撫
試敘障休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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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8819
憲法增修條文第六項,賦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正式法律地位與職權,即所生影響:
1.由總處掌理"人事剩餘權",即公務員之考績、級俸、褒獎、任用與升遷執行事項;而出現未界定權利範圍成為與考試院爭議地帶,如:進修訓練、福利津貼、員額管理等面向。
2.表面上似有人事雙首長之出現,惟因總處組織法第1條明文"考選業務仍受考試院監督",即行政院與其所轄之人事機構建立與人事主管人員派任均為銓敘部掌理,更何況相關法制事項尚依賴考試院向立法院提出,故仍體現考試院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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