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下列何者不當然構成行政訴訟之撤回?
(A)原告與被告和解
(B)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
(C)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後續行訴訟而第二度再陳明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者
(D)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無礙公益之維護,而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783), B(472), C(1728), D(1530), E(0) #645517

詳解 (共 10 筆)

#920613
用行政訴訟法
A)#222→訴訟確定
B.C.D)#183.184.185→視為撤回
214
3
#948385
第 183 條 當事人得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於公益之維護有礙者,不在此限。 前項合意,應由兩造向受訴行政法院陳明。 行政法院認第一項之合意有礙公益之維護者,應於兩造陳明後,一個月內 裁定續行訴訟。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不變期間之進行不因第一項合意停止而受影響。
第 184 條 


除有前條第三項之裁定外,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 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續行訴訟而再以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者,以一次為限。如再次陳明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視為撤回 其訴

第 185 條 


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除有礙公益之維護者外,視為 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但行政 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 行政法院依前項但書規定續行訴訟,兩造如無正當理由仍不到者,視為撤 回其訴。 行政法院認第一項停止訴訟程序有礙公益之維護者,除別有規定外,應自 該期日起,一個月內裁定續行訴訟。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 222 條 


和解成立者,其效力準用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及第二百十六條之 規定。

84
2
#1100168
和解→判決確→無法撤回
71
1
#1304512
不當然構成 = 不會構成撤回
當然構成 = 會構成撤回
52
0
#1018627
看題意就可以看出答案ㄖ 下列何者不當然構...
(共 6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47
2
#1013179
承2F,第 213 條:訴訟標的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有確定力。
20
0
#1199459
當然構成,符合那些要件,不管其他因素的情形,一定構成.
不當然構成,就是它的否定,並非一定構成,還要看其他因素.
例如,刑訴379有"判決當然違背法令",直接構成合法上訴三審事由,不用管其他因素.若不符合379任一款,即非當然違背法令,也就是要再看其他因素,才能決定上訴三審是否合法.

13
2
#2549882
原告與被告和解不當然構成行政訴訟之撤回 ...
(共 2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3
0
#2307156
行訴33:捨棄,認諾,撤回,和解。四者本...
(共 4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0
#2549884
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
(共 11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