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直轄市公務員甲,受到該直轄市政府一次記二大過之處分,甲不服該處分,其正確救濟途徑為何?
(A)向該直轄市政府請願
(B)經由該直轄市政府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C)經由該直轄市政府向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申訴
(D)經由該直轄市政府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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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1), B(318), C(495), D(9130), E(0) #645524
統計: A(121), B(318), C(495), D(9130), E(0) #645524
詳解 (共 5 筆)
#932550
一次兩大過是免職處分,所以要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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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權益救濟)
公務人員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復審、申訴、再申訴之程序行之。
公務人員提起之復審、再申訴事件(以下簡稱保障事件),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審議決定。
保障事件審議規則,由考試院定之。
公務人員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復審、申訴、再申訴之程序行之。
公務人員提起之復審、再申訴事件(以下簡稱保障事件),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審議決定。
保障事件審議規則,由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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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9704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第 44 條
1 復審人應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復審。
2 原處分機關對於前項復審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行政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為復審為有理由者,得自行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並函知保訓會。
3 原處分機關自收到復審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不依復審人之請求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者,應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保訓會。
4 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復審人。
5 復審人向保訓會提起復審者,保訓會應將復審書影本或副本送交原處分機關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
1 復審人應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復審。
2 原處分機關對於前項復審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行政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為復審為有理由者,得自行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並函知保訓會。
3 原處分機關自收到復審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不依復審人之請求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者,應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保訓會。
4 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復審人。
5 復審人向保訓會提起復審者,保訓會應將復審書影本或副本送交原處分機關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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