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下列有關房屋稅之規定,何者有誤?
(A)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房屋稅籍及使用情形
(B)房屋遇有焚毀、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經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稅
(C)新建、增建或改建房屋,於當期建造完成者,均需按月比例計課,未滿一個月者不計
(D)財政部應選派有關主管人員及建築技術專門人員組織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房屋標準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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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 B(60), C(158), D(505), E(0) #1531754

詳解 (共 4 筆)

#1639549

房屋稅條例


第 7 條

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

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

或移轉、承典時,亦同。


第 8 條

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當地

主管稽徵機關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稅。


第 9 條

各直轄市、縣 (市)  (局) 應選派有關主管人員及建築技術專門人員組織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應由當地民意機關及有關人民團體推派代表參加,人數

不得少於總額五分之二。其組織規程由財政部定之。


第 12 條

房屋稅每年徵收一次,其開徵日期由省 (市) 政府定之。

新建、增建或改建房屋,於當期建造完成者,均須按月比例計課,未滿一

個月者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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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各直轄市、縣 (市)  (局) 」

應選派有關主管人員及建築技術專門人員組織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房屋標準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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