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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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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16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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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2年 - 10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16343 |
科目:
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2年 - 10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16343
年份:
102年
科目:
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12 依會計法規定,各該政府主計機關之會計總報告與其政府之公庫、財物經理、徵課、公債等主管機關之 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下列何者核對,並製表解釋之?
(A)各該政府之該管審計機關
(B)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
(C)各該政府之財政主管機關
(D)各該政府之公庫、財物經理、徵課、公債等主管機關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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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0000
2021/09/05
私人筆記#3539133
未解鎖
第 31 條非政府機關代理政府事務者,其...
(共 13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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