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現行法規定,下列何者之任命不須立法院同意?
(A)考試委員
(B)審計長
(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
(D)經濟部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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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2), B(383), C(922), D(3836), E(0) #610774
統計: A(262), B(383), C(922), D(3836), E(0) #610774
詳解 (共 9 筆)
#891467
(A)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2項: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B)憲法第104條:監察院設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
(D)憲法第56條: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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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2136
行政院獨立機關
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
行政院提名,經立法院同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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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5651
憲法第56條: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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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0985
*常見的「立法院人事同意權」考點 *
一、依憲法規定行使之人事同意權
依我國憲法第55條及第104條規定,立法院擁有對行政院長及審計長任命的同意權。
民國86年7月21日修憲,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規定,行政院長由總統逕行任命,不再經立法院同意,立法院對行政院長不再有人事同意權。
民國89年4月25日修憲,國民大會改為任務型國大,權限限縮,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等憲法機關人事同意權,由國民大會移轉至立法院。自此,依憲法規定立法院擁有司法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及審計長任命的同意權 ( 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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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律規定行使之人事同意權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21條規定,獨立機關相當二級機關者之首長、副首長及其合議制之成員,均應明定其任職期限及任命程序,屬於專任者,由一級機關首長 ( 行政院長 )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其他合議制之成員 ( 非屬於專任者 ) 由一級機關首長任命之 ( 無須立法院同意 )。
民國95年2月3日修正公布之法院組織法第66條規定,建立檢察總長的任命機制,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參考資料來源>> 同意權行使案 - 立法院議政博物館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21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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