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富二代甲受友人乙邀約,至丙開設之娛樂公司進行博弈消費,一晚豪賭後輸了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甲遂簽立借據並簽發 500 萬元本票於丙;其後,丙將該債權、借據及本票以 400 萬元讓售 於債務催收公司丁。事後丁提示借據及本票向甲催收時,甲反控遭乙、丙二人詐賭,認為「賭債 非債」,本票債權不存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讓與債權於丁,因丙未通知甲,故對甲不生債權讓與效力
(B)甲所簽立之借據,因無借款之真意,故甲得撤銷該借據
(C)甲所簽發之本票,因本票債權違反公序良俗無效,故該本票亦為無效
(D)丙以無效之債權讓售於丁,須對丁負權利瑕疵擔保之責任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101台簡上7判決」 賭債非債,脱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