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並經登記於土地登記簿。甲以其應有部分
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丁。丙請求分割 A 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丁同意 A 地之分割者,其抵押權移存於甲因分割而分得之部分
(B)丁經通知 A 地分割者,其抵押權移存於甲因分割而分得之部分
(C)丁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者,其抵押權移存於甲因分割而分得之部分
(D)丁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其抵押權移存於甲因分割而分得之部分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06), B(708), C(273), D(92), E(0) #3143316
統計: A(206), B(708), C(273), D(92), E(0) #3143316
詳解 (共 4 筆)
#5921072
第 824-1 條:
I 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II 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
一、權利人同意分割。(A)
二、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D)
三、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C)
43
1
#5951143
1. 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分割前,並沒有確定誰是A1、A2、A3。
2. 甲以其應有部分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丁,該抵押權三分之一,也沒有確定是在A1、A2、A3。
分割後
3.抵押權仍僅能確定"三分之一"
4.例外可以移轉到A1、A2、A3:
第 824-1 條
2. 甲以其應有部分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丁,該抵押權三分之一,也沒有確定是在A1、A2、A3。
分割後
3.抵押權仍僅能確定"三分之一"
4.例外可以移轉到A1、A2、A3:
一、權利人同意分割。
二、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
三、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
第 824-1 條
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分割後)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抵押權仍僅能確定"三分之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但例外可以移轉到A1、A2、A3):
一、權利人同意分割。
二、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
三、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
1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