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關於租賃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出租人及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一部滅失時,承租人得按滅 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B)承租人因病住院,致不能為租賃物全部之使用收益時,不得因此免其支付租金之義務
(C)承租人租用 A 屋,與出租人約定租金為每個月新臺幣 1 萬元,且按月於月初支付。承租人遲付 租金之總額已達 2 個月之租額時,出租人得逕終止契約
(D)租賃物之修繕,得約定由出租人與承租人平均負擔
統計: A(127), B(92), C(774), D(225), E(0) #3143314
詳解 (共 5 筆)
(A)O 第 435 條: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B)O 第 441 條:承租人因自己之事由,致不能為租賃物全部或一部之使用、收益者,不得免其支付租金之義務。
(C)✖ 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在催告期限內仍不支付得終止契約。
第 440 條:
I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II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D)O 契約自由原則
14 關於租賃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出租人及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一部滅失時,承租人得按滅 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B) 承租人因病住院,致不能為租賃物全部之使用收益時,不得因此免其支付租金之義務
(C) 承租人租用 A 屋,與出租人約定租金為每個月新臺幣 1 萬元,且按月於月初支付。承租人遲付 租金之總額已達 2 個月之租額時,出租人得逕終止契約 →╳
(D) 租賃物之修繕,得約定由出租人與承租人平均負擔
擬答
(A)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出租人及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一部滅失時,承租人得按滅 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
民法第435條第1項「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B) 承租人因病住院,致不能為租賃物全部之使用收益時,不得因此免其支付租金之義務 →○
民法第441條「承租人因自己之事由,致不能為租賃物全部或一部之使用、收益者,不得免其支付租金之義務。」
(C) 承租人租用 A 屋,與出租人約定租金為每個月新臺幣 1 萬元,且按月於月初支付。承租人遲付租金之總額已達 2 個月之租額時,出租人得逕終止契約 →╳
民法第440條第1、2項
Ⅰ.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Ⅱ.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遲付租金達2個月,也要先行催告,並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仍不繳納租金,出租人始得終止租約。
(D) 租賃物之修繕,得約定由出租人與承租人平均負擔 →○
民法第429條「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可以在契約中約定修繕費用的負擔方式。
(C)承租人租用 A 屋,與出租人約定租金為每個月新臺幣 1 萬元,且按月於月初支付。承租人遲付租金之總額已達 2 個月之租額時,出租人得逕終止契約
1.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2.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3.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