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關於租賃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出租人及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一部滅失時,承租人得按滅 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B)承租人因病住院,致不能為租賃物全部之使用收益時,不得因此免其支付租金之義務
(C)承租人租用 A 屋,與出租人約定租金為每個月新臺幣 1 萬元,且按月於月初支付。承租人遲付 租金之總額已達 2 個月之租額時,出租人得逕終止契約
(D)租賃物之修繕,得約定由出租人與承租人平均負擔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第 440 條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