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關於租賃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出租人及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一部滅失時,承租人得按滅 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B)承租人因病住院,致不能為租賃物全部之使用收益時,不得因此免其支付租金之義務
(C)承租人租用 A 屋,與出租人約定租金為每個月新臺幣 1 萬元,且按月於月初支付。承租人遲付 租金之總額已達 2 個月之租額時,出租人得逕終止契約
(D)租賃物之修繕,得約定由出租人與承租人平均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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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7), B(92), C(773), D(225), E(0) #3143314

詳解 (共 5 筆)

#5921068

(A) 第 435 條: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B) 第 441 條:承租人因自己之事由,致不能為租賃物全部或一部之使用、收益者,不得免其支付租金之義務。

(C)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在催告期限內仍不支付得終止契約。
第 440 條:
I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II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D)O 契約自由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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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2494
第 440 條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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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9684

14 關於租賃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出租人及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一部滅失時,承租人得按滅 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B) 承租人因病住院,致不能為租賃物全部之使用收益時,不得因此免其支付租金之義務

(C) 承租人租用 A 屋,與出租人約定租金為每個月新臺幣 1 萬元,且按月於月初支付。承租人遲付 租金之總額已達 2 個月之租額時,出租人得逕終止契約 →╳

(D) 租賃物之修繕,得約定由出租人與承租人平均負擔

 

擬答

(A)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出租人及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一部滅失時,承租人得按滅 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

民法第435條第1項「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B) 承租人因病住院,致不能為租賃物全部之使用收益時,不得因此免其支付租金之義務 →○

民法第441條「承租人因自己之事由,致不能為租賃物全部或一部之使用、收益者不得免其支付租金之義務。」

 

(C) 承租人租用 A 屋,與出租人約定租金為每個月新臺幣 1 萬元,且按月於月初支付。承租人遲付租金之總額已達 2 個月之租額時,出租人得逕終止契約 →╳

民法第440條第1、2項

Ⅰ.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Ⅱ.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遲付租金達2個月,也要先行催告,並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仍不繳納租金,出租人始得終止租約。

 

(D) 租賃物之修繕,得約定由出租人與承租人平均負擔 →○

民法第429條「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可以在契約中約定修繕費用的負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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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6531

 (C)承租人租用 A 屋,與出租人約定租金為每個月新臺幣 1 萬元,且按月於月初支付。承租人遲付租金之總額已達 2 個月之租額時,出租人得逕終止契約 


民法 第 440 條(租金支付遲延之效力)
1.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2.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3.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兩個月才能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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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5532
還要催告
仍不付錢才可以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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