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關於添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但因材料之價值顯逾加工所增之價值者, 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
(B)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若無其他條件,各動產所有人按 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
(C)動產與他人之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者,若無其他條件,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 混合時之價值,共有混合物
(D)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權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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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5), B(136), C(188), D(78), E(0) #3143315
統計: A(805), B(136), C(188), D(78), E(0) #3143315
詳解 (共 4 筆)
#6433087
關於添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但因材料之價值顯逾加工所增之價值者, 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
民法第 814 條
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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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若無其他條件,各動產所有人按 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
民法第 812 條
Ⅰ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
Ⅱ前項附合之動產,有可視為主物者,該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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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者,若無其他條件,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 混合時之價值,共有混合物
民法第 813 條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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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權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民法第 811 條
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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