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對於行政處分之司法審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屬於急迫危險之預斷,行政機關享有判斷餘地
(B)對於屬於高度屬人性或專家委員會之判斷,司法應採較低審查密度
(C)行政法院對機關依裁量權所為之行政處分包括合法性與妥當性審查
(D)原則上行政法院對案件事實負有依職權審查之義務
統計: A(583), B(509), C(2819), D(495), E(0) #2966639
詳解 (共 10 筆)
對於行政處分之司法審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C
(A)對於屬於急迫危險之預斷,行政機關享有判斷餘地->O
(B)對於屬於高度屬人性或專家委員會之判斷,司法應採較低審查密度->O
(C)行政法院對機關依裁量權所為之行政處分包括合法性與妥當性審查->X,不包括妥當性.
(D)原則上行政法院對案件事實負有依職權審查之義務->O
(C) 行政訴訟: 合法性✓ 合目的性✕
(按行政訴訟法§4I: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
→合法性: 法治國原則--依法行政
→合目的性: 法治國原則--水平權力分立 (若行政法院能審查合目的性,司法權力會太大。)
*補充
1. 訴願: 合法性✓ 合目的性✓
(按訴願法§1I: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合法性: 法治國原則--依法行政
→合目的性:民主國原則---責任政治
2. 地方自治事務: 合法性✓ 合目的性✕
(按訴願法§79III: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合法性: 法治國原則--依法行政
→合目的性: 法治國原則--垂直權力分立 (中央不審地方,維持地方自治。)
法院之審查
行政裁量是立法者給予行政權的裁量空間,原則上司法權應尊重行政之判斷,此係本於權力分立原則之尊重,簡單來說,行政裁量的審查,應該區分為兩個部分,一是合目的性,一是合法性,原則上來說,對於合目的性的部分,法院不應介入審查;合法性的部分,也就是發生了裁量瑕疵時,法院即有介入審查的必要,因此時不再僅是不當的問題,而是不法的問題,依行政程序法第10條,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可以知道,法院對於違法的行政裁量是可以介入審查的。
參考資料:[三民輔考-行政法(概要)完全攻略]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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