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我國憲法對人民基本權的保障,係採用何種規定方式?
(A)僅採列舉式
(B)僅採概括式
(C)以列舉為主,概括為輔
(D)以概括為主,列舉為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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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5), B(307), C(5747), D(1560), E(0) #309929
統計: A(145), B(307), C(5747), D(1560), E(0) #309929
詳解 (共 3 筆)
#1085690
列舉規定: 就所規定之事項明文舉例,且限制以舉例者為限。
例示規定: 就所規定之事項明文舉例,但非限制所列舉者為限。
概括規定: 就所規定之事項以抽象名詞以包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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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668
領土問題-->概括
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折衷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28號解釋(民國82年(1993年)11月26日):『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概括規定
以下對於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之敘述,何者正確?
(A)憲法係採取列舉式立法,列舉屬於中央之權限,其他之權限則歸地方(B)憲法僅採取概括式立法,凡事項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歸中央,其他因地制宜者歸地方(C)憲法係採取折衷式立法,先列舉中央權限,再列舉地方權限,以外再採取概括式立法(D)憲法完全未設規定。
正確答案:
(C)憲法係採取折衷式立法,先列舉中央權限,再列舉地方權限,以外再採取概括式立法
(C)憲法係採取折衷式立法,先列舉中央權限,再列舉地方權限,以外再採取概括式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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