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下列有關刑法上公務員執行職務犯罪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員即使因過失而讓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仍應受處罰
(B)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者,其所成立之傷害罪,應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C)公務員在離職之後,無故洩漏因職務而知悉之他人工商秘密者,仍應受處罰
(D)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上之事項,即使不實,只要公務員並非明知,即不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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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2), B(2637), C(83), D(1373), E(0) #309936
統計: A(152), B(2637), C(83), D(1373), E(0) #309936
詳解 (共 7 筆)
#3186177
刑法
163條
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致前項之人脫逃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134 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第 318 條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第 213 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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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9177
刑法s213 要【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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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7463
101L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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