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有關地方議員及代表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地方議員及代表之任期為 4 年,連選得連任,無屆數之限制
(B)地方議員及代表之席次數額限制,係由行政院所訂定之地方民意代表員額準則加以規範
(C)直轄市議員由原住民選出者,以其行政區域內之原住民為選舉區,並得按平地原住民、山地原 住民或在其行政區域內劃分選舉區
(D)直轄市、縣(市)所選出之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議員席次,每 4 席中應有婦女保障席次 1 席
統計: A(108), B(888), C(275), D(205), E(0) #2822946
詳解 (共 3 筆)
(B) 地方議員及代表之席次數額限制,係由行政院所訂定之地方民意代表員額準則加以規範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應參酌各該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財政、區域狀況,並依下列規定,於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定之:
一、直轄市議員總額:
(一)區域議員名額:直轄市人口扣除原住民人口在二百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五十五人;超過二百萬人者,不得超過六十二人。
(二)原住民議員名額: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二千人以上者,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有山地原住民人口在二千人以上或改制前有山地鄉者,應有山地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
二、縣(市)議員總額:
(一)縣(市)人口在一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一人;人口在二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九人;人口在四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三十三人;人口在八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四十三人;人口在一百六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五十七人;人口超過一百六十萬人者,不得超過六十人。
(二)縣(市)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一千五百人以上者,於前目總額內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縣(市)議員名額。有山地鄉者,於前目總額內應有山地原住民選出之縣議員名額。有離島鄉且該鄉人口在二千五百人以上者,於前目總額內應有該鄉選出之縣議員名額。
三、鄉(鎮、市)民代表總額:
(一)鄉(鎮、市)人口在一千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五人;人口在一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七人;人口在五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一人;人口在十五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九人;人口超過十五萬人者,不得超過三十一人。
(二)鄉(鎮、市)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一千五百人以上者,於前目總額內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鄉(鎮、市)民代表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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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 |
直轄市 |
縣市 |
鄉鎮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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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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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額 |
區域議員名額 |
原住民議員名額 |
區域議員名額 |
原住民議員名額 |
區域議員名額 |
原住民議員名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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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原住民人口 a.200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55人 b.超過200萬人者,不得超過62人 |
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2000人以上者,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 有山地原住民人口在2000人以上或改制前有山地鄉者,應有山地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 |
a.人口在1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11人 b.人口在20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19人 c.人口在40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33人 d.人口在80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43人 e.人口在160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57人 f.人口超過160萬人者,不得超過60人 |
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1500人以上者,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縣市議員名額 有山地鄉者,應有山地原住民選出之縣議員名額 有離島鄉且該鄉人口在2500人以上者,於前目總額內應有該鄉選出之縣議員名額 |
a.人口在1000人以下者,不得超過5人 b.人口在1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7人 c.人口在5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11人 d.人口在15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19人 e.人口超過15萬人者,不得超過31人 |
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1500人以上者,於前目總額內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鄉鎮市民代表名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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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行政區域內之原住民為選舉區,並得按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或在其行政區域內劃分選舉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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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額達4人,應有婦女當選名額1人 超過4人者,每增加4人增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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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職典禮 |
行政院召集 |
內政部召集 |
縣政府召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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