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有關地方議員及代表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地方議員及代表之任期為 4 年,連選得連任,無屆數之限制
(B)地方議員及代表之席次數額限制,係由行政院所訂定之地方民意代表員額準則加以規範
(C)直轄市議員由原住民選出者,以其行政區域內之原住民為選舉區,並得按平地原住民、山地原 住民或在其行政區域內劃分選舉區
(D)直轄市、縣(市)所選出之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議員席次,每 4 席中應有婦女保障席次 1 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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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8), B(888), C(275), D(205), E(0) #2822946

詳解 (共 3 筆)

#5550859

(B) 地方議員及代表之席次數額限制,係由行政院所訂定之地方民意代表員額準則加以規範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應參酌各該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財政、區域狀況,並依下列規定,於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定之:
一、直轄市議員總額:
(一)區域議員名額:直轄市人口扣除原住民人口在二百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五十五人;超過二百萬人者,不得超過六十二人。
(二)原住民議員名額: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二千人以上者,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有山地原住民人口在二千人以上或改制前有山地鄉者,應有山地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
二、縣(市)議員總額:
(一)縣(市)人口在一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一人;人口在二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九人;人口在四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三十三人;人口在八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四十三人;人口在一百六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五十七人;人口超過一百六十萬人者,不得超過六十人。
(二)縣(市)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一千五百人以上者,於前目總額內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縣(市)議員名額。有山地鄉者,於前目總額內應有山地原住民選出之縣議員名額。有離島鄉且該鄉人口在二千五百人以上者,於前目總額內應有該鄉選出之縣議員名額。
三、鄉(鎮、市)民代表總額:
(一)鄉(鎮、市)人口在一千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五人;人口在一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七人;人口在五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一人;人口在十五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九人;人口超過十五萬人者,不得超過三十一人。
(二)鄉(鎮、市)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一千五百人以上者,於前目總額內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鄉(鎮、市)民代表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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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4674
地方制度法 第33條 直轄市議員、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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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2004

議員

直轄市

縣市

鄉鎮市

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總額

區域議員名額

原住民議員名額

區域議員名額

原住民議員名額

區域議員名額

原住民議員名額

扣除原住民人口

a.200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55人

b.超過200萬人者,不得超過62人

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2000人以上者,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

有山地原住民人口在2000人以上或改制前有山地鄉者,應有山地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

a.人口在1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11人

b.人口在20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19人

c.人口在40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33人

d.人口在80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43人

e.人口在160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57人

f.人口超過160萬人者,不得超過60人

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1500人以上者,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縣市議員名額

有山地鄉者,應有山地原住民選出之縣議員名額

有離島鄉且該鄉人口在2500人以上者,於前目總額內應有該鄉選出之縣議員名額

a.人口在1000人以下者,不得超過5人

b.人口在1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7人

c.人口在5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11人

d.人口在15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19人

e.人口超過15萬人者,不得超過31人

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1500人以上者,於前目總額內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鄉鎮市民代表名額

以其行政區域內之原住民為選舉區,並得按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或在其行政區域內劃分選舉區

名額達4人,應有婦女當選名額1人

超過4人者,每增加4人增1人

就職典禮

行政院召集

內政部召集

縣政府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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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586459
未解鎖
(B) 地方議員及代表之席次數額限制,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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