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有關行政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書面行政處分如未限制人民之權益時,仍應記明理由
(B)行政機關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時,得不給予受處分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C)受益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行政處分違法時,仍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D)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再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 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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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4), B(2178), C(102), D(140), E(0) #2456429
統計: A(114), B(2178), C(102), D(140), E(0) #2456429
詳解 (共 10 筆)
#4731704
行政程序法
97條 書面之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
一、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 ---(A)
二、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
分之理由者。
三、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或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
須說明理由者。
四、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
六、依法律規定無須記明理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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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4114
行政程序法 第 97 條
書面之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
一、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
二、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分之理由者。
三、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或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須說明理由者。
四、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
六、依法律規定無須記明理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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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6466
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
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
一、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變更者。
二、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限。
三、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
前項申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為之;其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但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五年者,不得申請。
第一項之新證據,指處分作成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處分作成後始存在或成立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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