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行政罰法規定,有關行政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B)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其過失之處罰,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C)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
(D)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 3 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 適當者,得免予處罰
統計: A(215), B(1707), C(329), D(245), E(0) #2456434
詳解 (共 9 筆)
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
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
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
行政罰法第7條(有責任始有處罰原則、責任條件要求)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5F
「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故意跟過失都罰。
「過失之處罰以法律規定者為限」:不是所有過失都罰,只罰法律有規定過失處罰才罰
(A) 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行政罰法
第 9 條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予處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處罰。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B)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其過失之處罰,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行政罰法
第 7 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
(C)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
行政罰法
第 24 條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
(D)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 3 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
行政罰法
第 19 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
前項情形,得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施以糾正或勸導,並作成紀錄,命其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