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某縣政府地政事務所對於甲之土地,在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 「本土地涉及違法
地目變更,土地使用管制仍應受原『田』地目之限制」 。土地所有權人甲,如認系爭註記違法,應 如何救濟?
(A)向縣政府提起撤銷訴願
(B)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C)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訴訟
(D)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統計: A(391), B(324), C(235), D(1451), E(0) #2456440
詳解 (共 5 筆)
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 =行政事實行為 應提一般給付訴訟
第 8 條
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
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
之給付,亦同。
前項給付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應否撤銷為據者,應於依第四條第一項
或第三項提起撤銷訴訟時,併為請求。原告未為請求者,審判長應告以得
為請求。
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3月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法律問題:
某土地原地目為「田」,經所有權人申請變更地目為「建」,嗣地政事務所認該地目變更係屬違法,請示縣政府如何處理,俟縣政府決議後,該地政事務所乃依縣政府決議之原則,維持「建」地目之登記,惟於該筆土地之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本土地涉及違法地目變更,土地使用管制仍應受原『田』地目之限制」(以下稱系爭註記),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人如不服該項註記,是否得循行政訴訟途徑,請求救濟?
決 議:
地政事務所在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本土地涉及違法地目變更,土地使用管制仍應受原『田』地目之限制」,法律並未規定發生如何之法律效果。該註記既未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地政事務所拒絕土地所有權人註銷系爭註記之要求,係拒絕作成事實行為之要求,該拒絕行為亦非行政處分。
系爭註記事實上影響其所在土地所有權之圓滿狀態,侵害土地所有權人之所有權,土地所有權人認系爭註記違法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排除侵害行為即除去系爭註記(回復未為系爭註記之狀態)。
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3月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法律問題:
某土地原地目為「田」,經所有權人申請變更地目為「建」,嗣地政事務所認該地目變更係屬違法,請示縣政府如何處理,俟縣政府決議後,該地政事務所乃依縣政府決議之原則,維持「建」地目之登記,惟於該筆土地之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本土地涉及違法地目變更,土地使用管制仍應受原『田』地目之限制」(以下稱系爭註記),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人如不服該項註記,是否得循行政訴訟途徑,請求救濟?
決 議:
地政事務所在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本土地涉及違法地目變更,土地使用管制仍應受原『田』地目之限制」,法律並未規定發生如何之法律效果。該註記既未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地政事務所拒絕土地所有權人註銷系爭註記之要求,係拒絕作成事實行為之要求,該拒絕行為亦非行政處分。
系爭註記事實上影響其所在土地所有權之圓滿狀態,侵害土地所有權人之所有權,土地所有權人認系爭註記違法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排除侵害行為即除去系爭註記(回復未為系爭註記之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