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甲、乙夫妻並無子女,恐年老孤獨,在二人 70 歲時共同收養 40 歲之丙。 丙無配偶,但有丁、戊二位子女,丁 21 歲,戊 18 歲;丁、戊對丙之被收養並未表示任何意見。5 年後,乙、丙母女一同出遊時,遭遇車禍,同時死亡。下列何者得繼承乙之遺產?
(A)僅甲
(B)甲、丁
(C)甲、戊
(D)甲、丁、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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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3), B(35), C(300), D(349), E(0) #2909815

詳解 (共 10 筆)

#5502833
收養效力及於養子女之未成年子女
但收養前其已成年子女同意者不在此限。
(§1077 IV 本文&但書)
本題丁21歲、戊18歲,兩人對收養「未表示意見」,
因此效力只及於戊未及於丁(未同意亦未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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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1196
民法1077條,養子女於被收養時已有直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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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5721
第1077條 Ⅳ 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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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5477
甲 因為夫妻相互繼承丁 不能繼承是因為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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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2703
甲夫乙妻收養丙丙有2子,丁(21歲)、戊...
(共 39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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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9384

乙丙不是互不發生繼承嗎?

民法第11條:「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及義務,因此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自須為尚生存之人,始得繼承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此即我國民法繼承理論上的「同時存在原則」。因此,無法證明死亡時間之先後時,被推定為同時死亡之二人,彼此間即互不發生繼承關係。

https://heliland.com.tw/2021/10/04/%E8%A2%AB%E7%B9%BC%E6%89%BF%E4%BA%BA%E8%88%87%E7%B9%BC%E6%89%BF%E4%BA%BA%E5%90%8C%E6%99%82%E6%AD%BB%E4%BA%A1%EF%BC%8C%E5%A6%82%E4%BD%95%E7%B9%BC%E6%89%BF%EF%BC%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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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5448

回 2樓

民法1140代位繼承要件有2:

1.繼承前死亡

2.喪失繼承權

本題中同時死亡雖不具備同時存在原則,但仍具備代位繼承的合法要件,所以戊依照民法1077是可以代位繼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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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4271
(網友解答)
收養效力及於養子女之未成年子女

但收養前其已成年子女同意者不在此限。

(§1077 IV 本文&但書)

本題丁21歲、戊18歲,兩人對收養「未表示意見」,

因此效力只及於戊而未及於丁(未同意亦未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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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2355
為什摩丁不能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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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3586
收養效力相關法條:

民法1077:
養子女與養父母間之親屬關係,除另有規定,與婚生子女同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關係,於收養關係存續期間停止

養子女收養認可時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效力僅及於未成年且未結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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