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行政機關依法撤銷其核發之證書,並命相對人繳回證書,相對人逾期仍不繳回時,行政機關應如何強制執行?
(A)進入相對人住宅,強行取回
(B)斷水斷電
(C)命其配偶代為繳回
(D)逕為註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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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257), C(377), D(7051), E(0) #194840
統計: A(42), B(257), C(377), D(7051), E(0) #194840
詳解 (共 10 筆)
#170332
核發之證書,並命相對人繳回證書,相對人逾期仍不繳回時<=把發給他那張證書 註銷 失其效力 即可..不可能直接衝去她家拿回來 其他選項太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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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3682
如果配偶是執行代履行的人,那代履行所需之費用配偶是不是也要分一杯羹呢,所以我不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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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6302
我想到間接強制優先原則,但是,
本實例題是不是在說,沒有間接強制的可行性,所以選直接強制?
我也有一瞬間閃過C的念頭,但是立馬放棄。
我想到法律的期待可能性。你覺得讓枕邊人做這種事有期待可能性嗎?肯定是沒有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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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3538
公務人員考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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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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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一、有第十二條第一項但書各款情事之一。 二、冒名頂替。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五、不具備應考資格。 應考人有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事之一者,自發現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應考試院舉辦或委託舉辦之各種考試。 |
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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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0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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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經撤銷或廢止確定,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後,而有收回因該處分而發給之證書或物品之必要者,行政機關得命所有人或占有人返還之。 前項情形,所有人或占有人得請求行政機關將該證書或物品作成註銷之標示後,再予發還。但依物之性質不能作成註銷標示,或註銷標示不能明顯而持續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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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745
看到斷水斷電不小心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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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474
配偶非當事人沒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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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7930
(C)命其配偶代為繳回,可以視為間接強制的代履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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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002
不好意思,請問...c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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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5692
樓上問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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