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於下列何種情形,不得拒絕人民申請閱覽卷宗?
(A)申請閱覽擬稿文件
(B)申請機密性文件
(C)申請他人未同意提供之病歷資料
(D)申請卷宗檔案過大,影印費時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47), B(167), C(129), D(7758), E(0) #152205
統計: A(647), B(167), C(129), D(7758), E(0) #152205
詳解 (共 5 筆)
#487195
原則上收工本費影印給你,例外時直接讓你看原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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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925
| 第 46 條 |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 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 之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 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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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635
Sorry 我自己搞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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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4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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