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甲提起訴訟,請求撤銷乙機關之徵稅處分,則行政法院應如何處理?
(A)對當事人提出之書證不加以調查
(B)免除當事人之舉證責任
(C)依職權調查人證
(D)不必參考鑑定人之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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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1), B(349), C(9768), D(28), E(0) #152210

詳解 (共 6 筆)

#617775
第 133 條 行政法院於撤銷訴訟,應依職權調查證據;於其他訴訟,為維護公益者, 亦同。
第 137 條 習慣及外國之現行法為行政法院所不知者,當事人有舉證之責任。但行政 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之。
第 156 條鑑定,除別有規定外,準用本法關於人證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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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4010

1.  133AP法院於s4撤銷訴訟依職權調查」證據;於其他訴訟,為維護公益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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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820
行政訴訟法第134條
前條訴訟,當事人主張之事實,雖經他造自認,行政法院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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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883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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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048
請問這是哪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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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6350
撤銷Anfechtung取消 撤銷...
(共 12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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