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有關行政執行法規定之怠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
(B)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
(C)怠金逾期未繳納,由原處分機關執行之
(D)義務人經科處怠金,仍不履行義務者,執行機關無須再為書面限期履行,得連續處以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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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5), B(3597), C(337), D(879), E(0) #152214
統計: A(475), B(3597), C(337), D(879), E(0) #152214
詳解 (共 10 筆)
#14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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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690
C應該是由行政執行處 行執§34
A不能由他人 (如果能由他人,就可以用代履行)
D需書面
A不能由他人 (如果能由他人,就可以用代履行)
D需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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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513
第 31 條 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依前項規定,連續處以怠金前,仍應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以書面限期履行。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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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811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
| 第 31 條 | 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依前項規定,連續處以怠金前,仍應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以書面限期履行 。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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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7820
該作不作/不該作卻作—都要罰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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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744
第 34 條 代履行費用或怠金,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依第二章之規定執行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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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670
逾期繳納稅款或滯報金、怠報金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2日按滯納金額加徵百分之1的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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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190
法條交錯考沒有熟悉很容易被修改易混淆文字給騙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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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680
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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