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有關行政執行法規定之怠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
(B)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
(C)怠金逾期未繳納,由原處分機關執行之
(D)義務人經科處怠金,仍不履行義務者,執行機關無須再為書面限期履行,得連續處以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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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563), C(66), D(108), E(0) #1217406
統計: A(70), B(563), C(66), D(108), E(0) #1217406
詳解 (共 7 筆)
#1327473
行政執行法§31
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依前項規定,連續處以怠金前,仍應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以書面限期履行
。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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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7483
1. 執行法s30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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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7472
行政執行法§30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
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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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2477
(C)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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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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