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關於信賴保護的要件,下列何者不正確?
(A) 必須要有值得保護之信賴
(B) 必須有信賴的表現
(C) 純屬期待即可成立信賴基礎
(D) 必須要有實體法上已存在之利益
統計: A(18), B(26), C(1689), D(222), E(0) #3399609
詳解 (共 5 筆)
釋字525:信賴保護原則有三種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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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589號解釋文: 「法治國原則為憲法之基本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信賴保護原則之遵守。行政法規公布施行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受規範對象如已在因法規施行而產生信賴基礎之存續期間內,對構成信賴要件之事實,有客觀上具體表現(B)之行為,且有值得保護之利益(A)者,即應受信賴保護原則之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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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525 號 民國 90年5月4日 解釋爭點 銓敘部就後備軍人轉任公職停止優待之函釋違憲? 解釋文 一、信賴保護原則攸關憲法上人民權利之保障,公權力行使涉及人民信賴利益而有保護之必要者,不限於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參照),即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亦有其適用。行政法規公布施行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除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或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外,其因公益之必要廢止法規或修改內容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上利益受損害,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至經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情形,或法規(如解釋性、裁量性之行政規則)係因主張權益受害者以不正當方法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發布者,其信賴即不值得保護;又純屬願望、期待而未有表現(C)其已生信賴之事實者,則欠缺信賴要件,不在保護範圍。 |
- 信賴保護所要保護的對象,是一個已經由國家行為(信賴基礎)所賦予人民的具體法律地位或權利。
- 例如,政府核發的建照,就賦予人民一個可以合法蓋房子的權利,這就是一個「實體法上已存在的利益」。
- 信賴保護原則正是要保護這個已存在的具體利益,使其不被國家任意撤回或廢止而受損。這與「純屬期待」是相對立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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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釋字第525號、第589號解釋,信賴保護原則的成立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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